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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for Determining the Validity of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Claimant Henan Kanghui Aviation Technology Co., Ltd. and Respondent Jetstar Pacific Airlines, Inc. (2019)

申請人河南康輝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捷星太平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案

Court Zhe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Case number 2019 Yu 01 Min Te No.18 ((2019)豫01民特18號)

Date of the decision Aug 26, 2019

Court Level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Trial procedure First instance

Types of Litigation Civil Litigation

Type of cases Case

Topic(s) Judicial Review of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Editor(s) C. J. Observer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9)豫01民特18號
申請人:河南康輝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德寨,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曉波,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蘭芳,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捷星太平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JETSTARPACIFICAIRLINESAVIATIONJOINTSTOCKCOMPANY)。
法定代表人:Mr.NguyenQuocPhuong,該公司首席執(zhí)行官。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理,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系該公司廣州代表處廣州站長。
申請人河南康輝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輝公司)與被申請人捷星太平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星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F(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康輝公司稱:2017年7月17日,康輝公司與捷星公司簽訂編號(01/JPA-HCAT/2017)《合同》(航班包銷合同)一份,約定康輝公司承包捷星公司越南河內、胡志明市往返中國鄭州航班,用于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其中胡志明市往返鄭州航班為每周一班,期間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3月25日,共27班;河內往返鄭州航班每周兩班,期間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3月25日,共53班。兩條航線共計80班,包銷價格約3,793,500美元。
按照該《合同》第十六條“法律和糾紛解決”的約定:“本合同受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和解釋。任何合同相關的疑問和爭議,應由JPA(捷星太平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縮寫)和HCAT(河南康輝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英文縮寫)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協(xié)商。然而,在JPA和HCAT之間可能出現(xiàn)與本合同有關或關聯(lián),或違反的糾紛、爭論和/或差異,雙方不能不經過不適當?shù)耐涎佣_成一致,應依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程序的規(guī)定,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進行仲裁。判定結果應當是最終結果,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仲裁的語言應是越南語?!笨递x公司和捷星公司雖然約定了合同適用越南法律、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地在越南以及仲裁語言是越南語,但雙方并未約定確認仲裁條款效力適用的法律,也未約定仲裁機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7]22號)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確認涉外仲裁協(xié)議效力適用的法律,應當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僅約定合同適用的法律,不能作為確認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適用的法律?!彪p方僅約定合同適用越南法律,不能認為雙方協(xié)議選擇確認該仲裁條款效力適用越南法律。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涉外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法律;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的,適用法院地法律?!彪m然雙方沒有協(xié)議選擇確認該仲裁條款效力適用的法律,但是約定了仲裁地在越南,因此確認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適用仲裁地法律即越南法律。
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法》(2003年2月25日PL-UBTVQH11/2003/02號)第十條“仲裁協(xié)議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仲裁協(xié)定對仲裁事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后當事人又無補充協(xié)定的;…”之規(guī)定,康輝公司和捷星公司在合同中并未約定仲裁委員會,而后雙方又無補充協(xié)定,因此《合同》第十六條的仲裁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7]22號)第二條規(guī)定:“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xié)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xié)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币蛏暾埲丝递x公司住所地為河南自貿試驗區(qū)鄭州片區(qū)(鄭東)商務外環(huán)路19號13層89號,根據上述規(guī)定,申請人康輝公司請求法院對康輝公司與捷星公司航班包銷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依法確認為無效仲裁條款。
被申請人捷星公司稱:本案爭議的仲裁條款符合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現(xiàn)行有效的《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條款依法有效。本案項下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仲裁條款約定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依照越南法律用越南語進行仲裁。
一、2017年7月17日康輝公司與捷星公司簽訂編號(01/JPA-HCAT/2017)《合同》(航班包銷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第十六條“法律和糾紛解決”的約定:“本合同受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和解釋。任何合同相關的疑問和爭議,應由JPA(捷星太平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縮寫)和HCAT(河南康輝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英文縮寫)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協(xié)商。然而,在JPA和HCAT之間可能出現(xiàn)與本合同有關或關聯(lián),或違反的糾紛、爭論和/或差異,雙方不能不經過不適當?shù)耐涎佣_成一致,應依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程序的規(guī)定,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進行仲裁。判定結果應當是最終結果,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仲裁的語言應是越南語?!?
二、根據中國相關沖突法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仲裁條款效力適用越南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7]22號)第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雖然雙方沒有協(xié)議選擇確認該仲裁條款效力適用的法律,但是約定了仲裁地在越南,因此確認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適用仲裁地法即越南法律。
三、康輝公司引用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條例》(2003年2月25日PL-UBTVQH11/2003/02號)已被新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法》取代,業(yè)已失效。康輝公司引用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條例》(2003年2月25日PL-UBTVQH11/2003/02號)第十條實際應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條例》(03/2003/PL-UBTVQH11)第十條。越南于2010年6月17日頒布了《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法》(2010),其中第81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第81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法》(2010)正式生效后《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條例》(03/2003/PL-UBTVQH11)自動失效”。本案項下《合同》簽訂時間為2017年7月17日,應當適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法》(2010)審查本案項下仲裁條款效力。
四、本案項下仲裁條款符合《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法》(2010)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对侥仙鐣髁x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法》(2010)取消了原《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條例》中關于仲裁協(xié)議必須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規(guī)定,并且承認了臨時仲裁的合法性,僅僅要求仲裁協(xié)議簽約各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仲裁協(xié)議,仲裁協(xié)議即合法有效。本案項下康輝公司和捷星公司均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主體,且采用簽訂書面《合同》的方式達成仲裁條款,符合《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法》(2010)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經審查查明:2017年7月17日,捷星公司與康輝公司簽訂《合同》(編號:01/JPA-HCAT/2017),用于實施河內、胡志明市、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鄭州、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捷星公司簡稱為JPA,康輝公司簡稱為HCAT。《合同》第十六條法律和糾紛解決約定“本合同受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和解釋。任何合同相關的疑問和爭議,應由JPA和HCAT本著誠信信任的原則共同協(xié)商。然而,在JPA和HCAT之間可能出現(xiàn)與本合同有關或關聯(lián),或違反的糾紛、爭議和/或差異,雙方不能不經過不適當?shù)耐涎佣_成一致,應依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程序的規(guī)定,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進行仲裁。判定結果應當是最終結果,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仲裁的語言應當是越南語?!?
2010年6月17日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立法機構第七屆第十二次會議頒布《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事仲裁法》。其中第18條“無效的仲裁協(xié)議”規(guī)定:1.爭議發(fā)生在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仲裁權限以外的部門。2.訂立仲裁協(xié)議的人缺乏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3.訂立仲裁協(xié)議的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4.仲裁協(xié)議的形式不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5.當事人之一在訂立仲裁協(xié)議的過程中受到欺騙、威脅或者脅迫,請求宣告仲裁協(xié)議無效。6.仲裁協(xié)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禁令。第43條“審議仲裁是否無效或者不能執(zhí)行,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轄權”規(guī)定:5.當事人已經有仲裁協(xié)議但沒有明確寫明仲裁機構、仲裁形式或者具體仲裁機構,發(fā)生爭議的,必須就仲裁形式或者具體仲裁機構達成協(xié)議解決。當事人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請求,選擇仲裁形式和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第81條“效力”規(guī)定:1.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有關商事仲裁的第03/2003/PL-UBTVQH11號條例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不再生效。3.本法生效日以前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應當依照自訂立仲裁協(xié)議之日起生效的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7]22號)第二條:“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xié)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xié)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鄙暾埲丝递x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自貿試驗區(qū)鄭州片區(qū)(鄭東)商務外環(huán)路19號13層89號,屬于本院轄區(qū),因此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本案為確認涉外仲裁協(xié)議效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7]22號)第十三條:“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確認涉外仲裁協(xié)議效力適用的法律,應當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僅約定合同適用的法律,不能作為確認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適用的法律?!币约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十六條:“對涉外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法律;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的,適用法院地法律?!北景缚递x公司和捷星公司僅約定合同適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法律,雖然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確認仲裁條款效力適用的法律,但是約定了仲裁地在越南,因此確認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適用仲裁地法律即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法律。
申請人康輝公司依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法》(2003年2月25日PL—UBTVQH11/2003/02號)第十條請求確認其與捷星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但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已于2010年6月17日頒布《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事仲裁法》,該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商事仲裁的第03/2003/PL-UBTVQH11號條例自該法生效之日起不再生效,本案《合同》于2017年7月17日簽訂,故本案仲裁條款效力審查應依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事仲裁法》(2010)。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yè)仲裁法》(2010)的規(guī)定,當事人已經有仲裁協(xié)議但沒有明確寫明仲裁機構、仲裁形式或者具體仲裁機構的,并不必然導致仲裁協(xié)議無效。因此,申請人康輝公司請求確認仲裁條款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事仲裁法》第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5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河南康輝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河南康輝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鄭志軍
審判員  楊彥浩
審判員  馬 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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