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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Zhimei (金知美) v. Piao Yujing (樸玉靜)

金知美、樸玉靜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裁定書

Court Shenyang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Case number (2020) Liao 01 Xie Wai Ren No. 7 ((2020)遼01協(xié)外認7號)

Date of the decision Jul 30, 2020

Court Level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Trial procedure First instance

Types of Litigation Civil Litigation

Type of cases Case

Topic(s)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ements

Editor(s) C. J. Observer

中華人民共和國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遼01協(xié)外認7號
申請人:金知美,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朝鮮族,住吉林省圖們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樸春榮,北京市煒衡(沈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樸玉靜,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朝鮮族,住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
申請人金知美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大韓民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2013NA7306號、2013NA7313號判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組織當(dāng)事人進行了詢問,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金知美申請稱,請求承認和執(zhí)行大韓民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2013NA7306號、2013NA7313號判決。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樸玉靜與申請人金知美就確認債務(wù)不存在(本訴)之訴及約定金返還(反訴)之訴,由大韓民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分別作出2012GADAN63933號、2012GADAN71156號判決,后被申請人樸玉靜向首爾南部地方法院第1民事部提起上訴,首爾南部地方法院第1民事部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NA7306號(本訴)確認債務(wù)不存在之訴、2013NA7313號(反訴)約定金返還之訴的二審判決,判決被申請人樸玉靜支付申請人金知美韓幣4,00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申請人樸玉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戶籍地為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且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
經(jīng)審查認定:大韓民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就樸玉靜(原告)與金知美(被告)確認債務(wù)不存在(本訴)之訴及約定金返還(反訴)之訴分別作出2012GADAN63933號、2012GADAN71156號判決,并于2013年5月27日向樸玉靜送達該兩份判決,于2013年6月7日向金知美送達該兩份判決。樸玉靜向首爾南部地方法院提起上訴,首爾南部地方法院第1民事部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NA7306號(本訴)確認債務(wù)不存在之訴、2013NA7313號(反訴)約定金返還之訴的判決,并于2013年11月29日向樸玉靜、金知美送達該兩份判決。2013NA7306號、2013NA7313號判決已于2013年12月14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院認為,當(dāng)事人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間,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本案中,大韓民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作出的2013NA7306號、2013NA7313號判決已于2013年12月14日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金知美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該上述判決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期間,且申請人金知美未提供存在期間中止、中斷的相關(guān)證據(jù)。因此,金知美的申請不符合相關(guān)規(guī)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大韓民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2013NA7306號、2013NA7313號判決。
案件申請費人民幣500元,由申請人金知美負擔(dān)。
審判長 侯 楊
審判員 劉 波
審判員 張維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加磊
書記員胡明明
本案裁定所依據(jù)的相關(guān)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zhí)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jié)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quán)、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zhí)行的,發(fā)出執(zhí)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quán)、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當(dāng)事人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間,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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